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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第4條

電動家畜屠宰場應受有關機關之監督: 一、直轄市、縣 (市) 屠宰衛生主管機關指派駐場屠宰檢查員 (以下簡稱 檢查員) 辦理屠宰衛生檢查。供外銷肉類屠宰時,應由檢驗主管機關 指派獸醫人員辦理牲畜屠前及屠後檢查。 二、所在地衛生及環境保護單位指派稽查人員,辦理環境檢查及定期員工 衛生檢查。 三、電動屠宰場之建築及設備,工業主管機關得定期會同有關單位舉行普 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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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