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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第5條

電動家畜屠宰場之設置環境: 一、場址: 須遠離水源地、人口密集地區及產生灰塵、異味、毒物或其他有礙衛 生之場所,四周並應有空地,省 (市) 政府得視實際需要情形,加以 規定。 二、交通: 須能利用鐵路或公路之主支線,廠內外路面必須舖設柏油或混凝土以 便運輸及維護衛生。 三、水源: 水量豐富,能符合本標準規定之出水量。 四、排水: 場內應分別設置完善之雨水及污水下水道系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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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