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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 第30條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30條
辦理本辦法規定之各項安全檢測、監測、審查、審驗、型式登錄、實地評鑑、實車抽驗、核驗及查核等相關費用,由申請者負擔。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型式安全審驗或檢測機構認可者,應於申請辦理時,向審驗機構繳交費用。 申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或檢測機構認可,經審驗不合格或不予認可時,申請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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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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