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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31條

審驗機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其安全檢測報告、審查報告、審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並至少應保存五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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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