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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匠考驗規則 第6條

考驗分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二者成績均及格者為考驗合格。但符合第七 條規定者,以經學科測驗合格者為考驗合格。 前項考驗成績僅學科測驗或術科測驗一項及格者,該項測驗成績自下年度 起,三年內參加考驗時,得予保留;其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考驗之年 限。 甲種電匠測驗範圍比照室內配線技術士乙級技能檢定規範,乙種電匠測驗 範圍比照室內配線技術士丙級技能檢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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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