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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匠考驗規則 第7條

下列人員得免術科測驗: 一、國際技能競賽相關職類前三名或獲得優勝獎,自獲獎之日起五年內, 參加電匠考驗者。 二、全國技能競賽相關職類成績及格,自及格之日起三年內參加電匠考驗 者。 三、獲得經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 (構) 、學校或法人團體舉 辦之技能或技藝競賽相關職類前三名,自獲獎之日起三年內,參加乙 種電匠考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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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