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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承裝業之負責人,具有第五條第八條規定之受僱資格者,得自任各該級承裝業之受僱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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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