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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申請承裝業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承裝業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四、受僱人員身分證影本、符合第五條第八條規定資格之證書正、影本及受僱同意書。 五、甲專級承裝業應附經登記所在地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查驗簽證之設備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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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