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 第17條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承裝業登記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原登記執照及有關資料申請換發新執照。 承裝業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其負責人應聲明作廢,申請補發或換發。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