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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承裝業申請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應將其登記執照送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 承裝業歇業或解散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登記執照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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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