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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得向電子採購資訊系統之使用者收費;其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電子採購資訊系統委託廠商經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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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