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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23條

政府採購卡持卡人於使用權限內得以該卡支付採購價金。 持卡人於收到發卡機構之對帳單後,應併相關採購文件,並於憑證上註明「以政府採購卡支付」之字樣後辦理結報。 前項文件經機關主(會)計單位覆核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進行付款程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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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