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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及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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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