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 第3條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時,雙方契約之內容應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並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使用者得查詢契約之內容。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