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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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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1條
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
第四項所稱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用途,指下列情事: 一、依本條例相關法令規定,將儲值款項扣除應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交付信託或取得履約保證之費用。 二、依本條例相關法令規定,委託會計師查核之費用。 三、依所得稅法
第三十六條
規定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捐贈金額。 四、依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規定,提撥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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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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