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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2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增設營業據點,應於設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設立日期、地址及營業範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遷移或裁撤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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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