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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基金會如因法令調整或其他原因須解散時,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基金會解散時,應將本基金賸餘財產依各電子支付機構提撥之金額比例,歸還予各電子支付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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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