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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電子支付機構未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繳付或拒絕繳付本基金者,基金會應函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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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