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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第3條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
第四條
第一項各款業務。 三、營業收入:指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手續費收入及依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運用支付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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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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