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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以第三人之地位向消費者為清償。 二、本基金之人事、行政、衍生稅賦及其他管理事務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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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