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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本基金應於主管機關核定之銀行,以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專戶方式儲存,其孳息併入本基金。 本基金之總額暫定為新臺幣五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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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