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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4條

第 四 章 公會
電子支付機構應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或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始得營業。 前項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之章程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之章則、議事規程,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第一項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維持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專營電子…第53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四項業…

「公會」的其他條文

第45條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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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