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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 第21條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21條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其交易限額如下: 一、第一類特約機構: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由電子支付機構與特約機構約定之。 二、第二類特約機構: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電子支付機構得視其風險承擔能力或特約機構實際需要,提高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但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每年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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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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