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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 第22條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22條
同一使用者於同一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一個以上之電子支付帳戶時,各帳戶收款及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類別之限額,歸戶後總限額不得超過該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中最高類別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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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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