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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23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留存確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項確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使用者與特約機構變更身分資料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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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