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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4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認識使用者身分、留存使用者身分資料及確認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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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