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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 第3條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使用者:指自然人之使用者,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之自然人。 二、非個人使用者:指我國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 三、個人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之自然人,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之自然人。 四、非個人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之我國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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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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