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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5條

發行機構應按季向主管機關申報異常交易金額,若年度累計總金額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一,應即向主管機關提報改善計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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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