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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6條

發行機構應依第五條有關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及交易金額等之分類,按季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申報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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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