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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7條

發行機構應委託會計師查核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之情形,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查核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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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