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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7條

本規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三項、第五項與第六項、第二條之一第二條之二第三條第七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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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