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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6條

銀行兼營電子票證業務不適用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兼營電子票證業務不適用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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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