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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5條

發行機構負責人有發生本準則當然解任情事時應立即通知發行機構。 發行機構於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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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