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第6條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6條
發行機構負責人除因發行機構投資關係外,不得兼任下列機構之任何職務: 一、其他發行機構。 二、與該發行機構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且該金額達該發行機構上年度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機構。 前項第二款機構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得由該款機構之負責人兼任: 一、發行機構之股東。 二、發行機構之關係企業。 三、發行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股東。 四、發行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關係企業。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