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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6條

發行機構負責人除因發行機構投資關係外,不得兼任下列機構之任何職務: 一、其他發行機構。 二、與該發行機構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且該金額達該發行機構上年度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機構。 前項第二款機構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得由該款機構之負責人兼任: 一、發行機構之股東。 二、發行機構之關係企業。 三、發行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股東。 四、發行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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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