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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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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23條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違反
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
第六條
第五項規定者,依商品檢驗法規定處罰。 違反
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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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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