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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第36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36條
第 四 章 罰則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及沒入,除
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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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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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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