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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第12條

經營電子遊藝場業者,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前,應就每一營業場所依中央 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予續保 ;其投保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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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