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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第13條

電子遊藝場業不得以遊戲成績直接或間接兌換金錢、有價證券或退還款項 。 電子遊藝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每次兌換或取得獎 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且不得以累計方式兌換價值超過新臺幣 二千元之獎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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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