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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第14條

電子遊藝場之建築、消防安全設備、衛生及噪音標準,除應符合相關法令 規定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加強安全措施,並確保緊急避難路線之暢通。 二、營業場所經常保持清潔,燈光明亮,門窗應採用透明無色玻璃,保持 場內外清晰可見。 三、各項安全設備應定期保養維修。 四、不得安裝具有傷害性、危險性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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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