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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第5條

電子遊藝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 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 者。 二、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八 歲以上之人遊藝者。 電子遊藝場業在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經營。前項所稱同一營業 場所之認定基準,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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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