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 第8條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第8條

電子遊藝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學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前項距離以 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