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 第9條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第9條

經營電子遊藝場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為 公司組織者,於申請公司設立、遷址登記時,應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第七 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於公司申請增加電子遊藝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亦適用之 。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