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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第7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未完成通報: 一、未依前條規定檢具事故原因調查檢討報告報請備查。 二、事故原因調查檢討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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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