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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第13條

用戶電度表檢驗結果,如有第十條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形者,電業應依左 列規定償還用戶電費之損失: 一、有第十條第一款之情形者,應按該電度表旋轉部份之轉速,計算一年 之電度數,償還電費,但電度表裝用未滿一年者,以實際裝用之時間 計算之。 二、有第十條第三款之情形且其差數為正值者,應將最近一年裝用該表所 收電費依照平均差數比例退還用戶。但電度表裝用未滿一年者,以實 際裝用之時間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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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