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 第14條

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第14條

辦理檢查或檢驗之機構,對於經其檢查或檢驗之檢驗電度表或用戶電度表 ,應加蓋封印並附加檢定牌,註明檢查或檢驗號碼及有效使用時期。 前項封印及檢定牌,應由電業或用戶負責保護。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