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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第15條

辦理檢查或檢驗,應有正式紀錄,載明電度表式樣、號數、檢查或檢驗日 期及檢查或檢驗結果。 前項紀錄應由辦理檢查或檢驗之機構保存五年以上,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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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