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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登記規則 第6條

太陽光電發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發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新設置位置所在村(里)依前條規定辦理地方說明會: 一、於設置廠址範圍內變更升壓站或儲能設備設置位置,且與原設置位置地號不同者。 二、新增設置廠址供設置主要發電設備、升壓站或儲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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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