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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登記規則
› 第8條
電業登記規則 第8條
發電業申請辦理
第三條
登記事項,其程序如下: 一、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由發電業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但國營發電業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 二、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由發電業逕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 三、申請核發或換發發電業執照、變更登記、停業或歇業:除依本法
第十五條
第三項及本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準用本法
第十三條
第一項、
第十五條
第三項所定情形應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外,逕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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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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