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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非公務機關於業務終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方式。 二、將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移轉其他對象者,其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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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