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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6條
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非公務機關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遭受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洩漏或其他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下列事項: (一)控制當事人損害方式。 (二)查明事故原因後通知當事人之方式。 (三)通知當事人事故之事實、所為之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內容。 二、受通報之相關對象及通報方式。 三、事故發生後研議預防措施。 非公務機關因所保有之個人資料遭受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洩漏或其他安全事故,致危及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時,應於發現事故後七十二小時內依附表格式以書面通報經濟部。 經濟部接受前項通報後,得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
至
第二十五條
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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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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